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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昌乐县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

   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昌乐县慈善总会 更新时间:2008-5-14 8:43:08

   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,发挥最大效益,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根据《昌乐县慈善总会章程》和《昌乐县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一、救助范围

    1、昌乐县内常住户口,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。

    2、在昌乐县长期居住(有暂住户口)的外地人,因特殊情况,造成家庭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。

    二、救助对象

    1、助学。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求学难的学生;

    2、因天灾人祸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,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;

    3、过去曾在各个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过较大贡献,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,家庭特别困难者;

    4、大病救助。特别困难家庭人员因患重病,确需要救助的人(不包括享受医疗保险的病人);

    5、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。

    三、救助原则和标准

    1、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求学难的学生,根据所考取院校的情况,给予一次性救助。

    2、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者,根据专家鉴定和专业评估,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。

    3、大病救助,根据不同病情实施救助。

    4、过去曾在各个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过较大贡献,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,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。

    四、审批程序

    1、申请救助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,携带有效证件到昌乐县慈善总会填写《昌乐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》。

    2、申请救助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,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
    3、上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,并公示。

    4、报县慈善总会,经核查后,按有关规定审批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

    五、救助监督

    1、各镇(街道)、各村(居)委会对申请救助的人员,要认真审查,严格把关,坚持定期走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
    2、所有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,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,不得隐瞒、虚报、冒领救助金,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追回救助金,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。

    本办法经昌乐县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,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   


    文章录入:慈善总会    责任编辑:崔磊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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