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昌乐县慈善总会章程》,为体现慈善组织民主管理的原则,规范会议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会员代表大会
会员代表大会是慈善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、基本任务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昌乐县民政局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二、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聘请名誉会长,授予荣誉会长、副会长称号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适当延期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;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三、常务理事会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三)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五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;
(六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;
(七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八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;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四、会长办公会
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,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,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。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办公费用的支出;
(四)研究制定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各部门职责。决定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;
(五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。